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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未保持安全距离,两行人人行道相撞法院调解伤者获赔7万元 律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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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8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个路人走路时撞在了一起,结果一人骨折,责任该如何划分?谁应该为事件负主要责任呢? 近日,山东青岛当地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据法官介绍,案件中,刘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二人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18.8余万元。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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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法治青岛
这起案件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热议,红星新闻记者邀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和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进行了解读。
张柄尧指出,行人行走时相撞受伤引发的争议,属侵权责任纠纷,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行人相撞受伤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两点,一是有过错才会有责任。二是过错大,责任就大,过错小,责任则小。
根据这一归责原则,张柄尧认为,前一名行人存在行走时接听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等行为,其过错是明显的。而后一名行人根据现已公开的信息则只有一个躲避不及的描述,对此,法院认为,后者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张柄尧提到,安全距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说法,其第四十三条明确:“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行人与行人相撞,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安全距离是否应当适用于两行人之间值得商榷。
“不过,案件最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书并非判决书,相关条款的达成,主要是民事合意的结果。”张柄尧说。
赵良善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在一般的行人碰撞事故中,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分担,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赵良善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责任划分通常还会参考一些具体因素。例如,事故发生的地点,人流量情况,是否有障碍物影响视线、路面是否湿滑等。如果一方存在行动不便、视力听力障碍等可能影响其正常行走和感知周围环境的因素,也会在责任判定时予以考虑。
赵良善强调,关于责任比例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次责任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通常根据具体案情结合上述因素在一定范围内确定。赵良善提醒,走路非小事,应当尽到谨慎和合理注意义务,保持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和基本通行礼仪,避免因自身疏忽或不当行为引发意外事故。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郭宇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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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8 23: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5-8 23: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魏格纳 发表于 2025-5-8 20:31
当年,南京
彭宇,就是撞了徐老太。(彭宇后来承认)
法官完全正确

一个案子让社会倒退十多年,以前是扶不扶。现在是出门不。

 楼主| 发表于 2025-5-9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tanlvshi 发表于 2025-5-9 11:56
出门让一让总是好的

出门保持2米远安全距离

 楼主| 发表于 2025-5-9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魏格纳 发表于 2025-5-9 10:19
南京法官完全正确。
倒退的罪责是律师歹徒高式东、媒体歹徒周桂华以及各无耻媒体

以后外出保持2米远安全距离

 楼主| 发表于 2025-5-9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探索者2007 发表于 2025-5-9 12:43
可能会给碰瓷者留下很大空间。

人性,人性,考验人性。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风来 发表于 2025-5-10 09:52
这荒唐处的理案件还好意思公开出来。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调解结案的纠纷,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社会公开  ...

出门保持安全距离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1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风来 发表于 2025-5-10 11: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 ...

总之,在类似的侵权案件处理当中,应该坚持“谁有过错,谁担责”,而不是“谁受伤,谁有理”;受伤者可以得到同情,但普通人也不能被强加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风来 发表于 2025-5-10 16:27
某法官判决老太婆在车站自己不小心被正常通行旅客拉杆箱绊倒受伤中,对拉杆箱主人—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 ...

此事引发大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2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当年的“彭宇案”引发社会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一样,青岛的这个行人安全距离,如果没有更好的解释,或者说拿不出更为合法和合情合理的解释,对于世道人心的影响,可能不会比“彭宇案”小。要知道,一旦法律这个社会公平最后保障都不能得到有效运作,公众选择“明哲保身”才是明智和无奈之举。就像电影《第二十条》一样,法一旦向不法让步,即便我们面对不法伤害,也只能选择忍让,否则就会因为互殴而受到更大伤害。而这,反而成了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20: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魏格纳 发表于 2025-5-8 20:31
当年,南京
彭宇,就是撞了徐老太。(彭宇后来承认)
法官完全正确

正如当年的“彭宇案”引发社会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一样,青岛的这个行人安全距离,如果没有更好的解释,或者说拿不出更为合法和合情合理的解释,对于世道人心的影响,可能不会比“彭宇案”小。要知道,一旦法律这个社会公平最后保障都不能得到有效运作,公众选择“明哲保身”才是明智和无奈之举。就像电影《第二十条》一样,法一旦向不法让步,即便我们面对不法伤害,也只能选择忍让,否则就会因为互殴而受到更大伤害。而这,反而成了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25-5-12 11: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岛李沧区法院发布了一个视频,又通过央视来澄清事实,说“撞人事件”不是网传的样子。法院同时还向公众道歉:由于韩法官的错误表述,引起了网民的误会。视频是不是真实的,我们不知道。如果我们相信是真的,那么,韩法官在严肃的普法节目上的讲述无疑变成了信口开河。就是他所讲的判罚又出现了另外一种不公平,后面的人不是负次要责任,而是负主要责任。我在想,法学是文科中的理科,是最讲究理性和逻辑的。作为一名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叙事清晰,讲话严谨,是最基本的素养。然而,照官方的意见看,韩法官在电视上的讲述是任意发挥,另起炉灶,编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案件,还创造了一个“行人安全距离”的概念。特别有趣的是,画面上的韩法官对自己的说法是颇为得意的。显然,他对这次讲述是精心准备的,不可能率性而为。那么,李沧区法院为什么会说他表述不清?唯一的解释是水平不够。而一个水平不够、说话随便、叙事不清的法官,老百姓又如何放心让他判决案件?他平时会不会“葫芦僧判葫芦案”呢?会不会有冤假错案呢?如此等等,都值得李沧区法院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25-5-16 14: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依法审判的地方,人民群众到法院是去寻求公平正义的,不是去听法官调解的。青岛法院明明可以依法判决,为何喜欢调解,还反复多次调解呢?

 楼主| 发表于 2025-5-16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风来 发表于 2025-5-16 17:59
这个案子已经翻转了。青岛宣传案例出了问题,与事实不符。

从央视公布的视频看,后方女子确实有责。

有责就判。错误的宣传反而误导大众对司法的信心。个人理解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25-5-17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风来 发表于 2025-5-16 19:20
这种情形,调解结案,更容易案结事了。判决容易激化矛盾,官了民不了。
这次青岛方面用调解结案的案件做 ...

法律有待更健全,不应普法而违反保密制度和调解协议。一次普法宣传激起千层浪。

 楼主| 发表于 2025-5-17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拿你 发表于 2025-5-16 23:44
违背常识,颠覆认知。

不管案件如何翻转,普罗大众心中以埋下教育一课。

 楼主| 发表于 2025-5-17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拿你 发表于 2025-5-17 00:24
这个普法节目做得好,让大家知道了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做。第一:自己也立即倒下,等救护车来 ...

青岛普法节目的普通宣传,不够严谨,反而引起讨论,是值得我们青岛法院法官反思的。为什么会出现舆论一边倒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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